创投行业税收问题一直在牵动业内的神经。昨日有媒体曝出近期国税总局稽查局对各地2018年股权转让的检查工作中要求,关于一些政策适用问题有违规行为的地方税务局予以纠正。
其中,各地方政府过去普遍实行的对有限合伙制基金征20%所得税的政策不符合相关规定,这意味着,未来很有可能,创投基金自然人合伙人今后将必须按照个体工商户的标准征收累进税,按最高税率35%缴税,而且还会面临补缴的问题。
不过, 记者咨询多家创投机构发现,除部分注册在天津的基金外,大部分机构暂时并未收到相关补缴或者调整的文件通知。某国有背景的创投机构负责人表示,关于上调税率的说法一直都有,但并未有落地政策,目前正与国税总局、中基协等机构积极沟通。
创投征税提高?
在国税总局内部下发的这份文件中,检查中发现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发展地方经济、吸引外部投资的考虑,擅自规定投资类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导致其税率适用于20%。
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所得应按“先分后税”原则,按照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文件也明确了对合伙企业个人lp的征收方式,表示适用自行申报的征收方式,不适用代扣代缴的征收方式。
目前,“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使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其中,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级进税率是35%。由于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模动辄亿元,退出后lp分到10万以上收入是常态。
事实上,围绕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争议存在已久,在国税和地税合并的大背景下,地方的纳税优惠在全国层面面临“无据可依”的问题。北京一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事实上早在2014年市场上就有对于提高税率的讨论,当时市场的反对声音很大,后来就没有推行。
记者查阅资料显示,2014年,国务院就曾发布《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文件),要求调整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之后部分地方随后一度调整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相关税率从20%调整为5%-35%。
创投影响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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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创投行业的发展遭遇多重困难,募资难、退出难的问题让业内不少从业者都感到十分焦虑。有行业人士表示,如果税收政策再有变化,那真的很难做下去了。
据知情人士透露,目前该文件只有基金注册在天津的部分机构收到,基金协会方面正在跟国税总局协商,事情仍然有回旋的余地。
根据深圳某国有创投背景负责人透露,昨晚深圳创投公会方面已经达成一致,呼吁业内代表和国税总局进行沟通,希望不要调整税率,而多位业内大佬也深表难以理解和接受上调税率的做法。某pe机构负责人说,关于补税的问题地方有税务局的人士进行过沟通,但并未明确要补缴。
北京某头部vc机构表示,截至目前他们还没有收到相关的文件通知,但如果个人参与投资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时的所得税从20%调整到35%的话,无疑会加重整个行业的税负负担。尤其是对于本就已经募资难的中小型vc/pe机构来说,可能打击会是毁灭性的。“不过据我了解,目前还没有确实公开的文件,而且创投基金税率调整仍然存在变数。”
某人民币基金注册在苏州的国内知名vc机构表示,昨天消息传出后,圈内都高度关注,都处于观望状态。不过其也表示,至少他们基金到目前为止没有收到任何地税方面的通知,跟他们同注册在苏州的基金也没有收到当地要求补缴或者调整税率的通知。“大家也都在观望,看看这个事情会如何发展。”
深圳某中型vc机构则告诉记者, 据其了解,天津确实有基金已经被要求补缴税费,但是补缴的金额应该没有那么高。 事实上,其表示,在深圳这个税率究竟是20%还是35%一直都没有定论,地税方面给他们的说法是“先按20%来交,如果以后需要补缴的话只能认了”。
在这种情况下,其指出,在合伙人基金中,个人是作为合伙人参与基金的收益分配的,个税由基金代缴。如果要求补缴的话,基金可能需要向个人追回部分收益。而本来当下募资就难,受到这个影响,基金收益率必然下降,投资人要再出资可能就更难了。
其表示,股权投资属于长期投资,这种长期资本不能等同于经常性经营收入,把有限合伙制基金等同于个体工商户按照35%来征税存在严重不合理性。“一个创投基金会投资很多项目,长期以来行业就建议退出时应该合并征税,而不是单个项目退出的时候就征税。而且基金投资项目有赚钱的,也有亏钱的,亏损的部分就应该抵扣,这样才是比较合理的征税方式。”
海外风险投资税收优惠大
而在海外,对于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支持力度很大,从税种来看集中在资本利得税、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种上,优惠的方式也比较多。综合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税收政策优惠能促进风险投资行业的迅速发展,反之如果加税或取消,带来的将是行业的整体衰退,且会波及实体经济的发展。
美国
美国是风险投资的原创地,联邦政府税收激励政策有如下三点:1、降低资本利得税,促进风险投资产业发展,上世界60年代美国资本利得税一度提高到49%,严重阻碍了美国风投事业的发展,在1980年下调到20%;2、税收激励,鼓励不发达地区的风险投资 ;3、营造良好的风险投资法律环境。1958年美国国会和政府分别通过了《小企业投资法案》和《中小企业法案》,为风险投资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之后又不断完善。
英国
英国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至2000年,政府先后采取了多项激励和支持风险投资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使得英国的风险投资高速发展,一度居于全球第二大风险投资国。税收激励政策有以下三个:1、《公司投资法》对于投资于风险投资领域的投资者,提供一系列税收优惠所得税减免;2、《风险投资信托法》规定,投资于风险投资信托的个人投资者,可以得到个人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的税收抵免,风险投资信托从投资者处获得的收益,可以得到公司所得税税收抵免;3、《公司风险投资法规》规定,在2000年4月1日到2010年3月31日期间,凡以股权投资的方式进入风险投资领域的公司,可获得税收优惠。
韩国
韩国在上世纪90年代后期,通过借鉴欧美经验,实施税收激励政策以大力发展风险投资业,到2001年,风险投资比10年前增长了3倍。韩国对于风险投资实行双重激励,首先是对风险投资基金的公司和个人投资者,如果持有股份满5年,可按投资额15%比例获得所得税抵扣,对于投资基金的红利收入,个人或者公司投资均免于缴税;其次,凡从投资于起步期和初创期中小企业所得红利,均免缴公司所得税,对于处置所投风险企业股权的资本利得也免于缴税。
中国台湾
台湾的风险投资在20世纪80年代迅速起步,90年代蓬勃发展,很大程度上也是得益于推行相关税收激励政策。1983年出台的《创业投资事业管理规则》及相关税收政策之中,按规定,经核准设立风险投资公司,除公司本身免征资本利得税外,对风险投资满2年的股东,按所投资金额的20%抵减其个人或者法人的所得税,当年不足抵减时,可在5年内抵减。2000年台湾取消这一税收激励政策后,设立风险投资的机构数量及新增创投基金规模均急剧下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