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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和公证有何区别?

2022/9/20 18:22:09发布73次查看
随着公民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以及风险防范意识的提高,律师见证以及公正开始频繁进入人们的生产生活,大致上市公司动辄亿万项目的重大决议,小致万把块钱夫妻财产的分割,都需要律师见证或公正,以备日后争议之时的不时之需。而其中,律师见证因其相对于公证处公证而言更加便利高效而更多地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那么,究竟何为律师公正呢?其效力又如何呢?与公证处的公正又有什么区别呢?下面,由笔者来做一些简单的探讨,以起抛砖引玉之效。
一、律师见证
所谓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即“委托人”)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主要表现为见证委托人亲自在律师面前签名、盖章的行为;见证委托人签署法律文件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该等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合同/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声明、遗嘱等;见证其他法律行为(其他法律事实)发生的真实性或其过程的真实性,例如:委托代理关系的设立、变更、撤销;财产的继承、赠与、分割、转让、放弃等;见证文件原本同副本、复印件是否相符;见证委托人委托的其他见证事项。建议尽量避免办理所谓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代养(加工)回购合同、购(传)销合同等极有可能含有欺诈性成份的见证业务,以及办理以认购权益卡、会员卡等为名行非法集资之实性质合同的见证。(以上均引用自《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二、律师见证与公证的不同
所谓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可见,公证与律师见证的业务性质基本一致,而二者之间的区别的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从办理主体上看,律师见证是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进行的,而公证是由各地公证处代表国家进行的;第二,从法律依据上看,律师见证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可依,只能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2007年制订的《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而公证则可直接依据《公证法(2015年修正)的规定进行;第三,从业务范围上看,律师见证的业务范围相对狭窄,主要集中于各类合同、法律文书、继承赠予等行为、委托代理关系,而公证的办理事项则较为广泛,且有国家法律层级的明确规定(具体参见《公证法》第11条);第四,从法律属性上看,律师见证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社会中介机构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证明,仍属于“私证”范畴,依法必须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公证书则一般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部分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甚至无需通过诉讼即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五,从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上看,律师见证必须坚持在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发生时亲眼所见的原则,对于已经发生或者将要发生的事情,律师都不能见证,而公证则无此限。
三、律师见证的优势
经过上述对比,律师见证在公正面前似乎毫无竞争力。但是如开篇所述,律师见证有着便利高效的优势,具体来说还有下面一些公正不具有的优势:
第一,律师见证往往附带隐性增值服务,如在见证过程中对见证事项提出相关的法律分析意见,对尚未成熟的事件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相反公证处的公证员并不会给予法律分析意见,而纯粹就事办事,对于非法律人士的当事人来说,对很多事项都不甚了解,往往会对日后产生的争议造成影响,进而影响当事人利益;第二,律师见证满足了与国际接轨的需要,需要了解到的是,西方国家(如美国)对律师见证的接受与认可程度非常高,他们往往不习惯我国公证机构代表国家的强制性干预。这无疑满足了涉外业务的需要;第三,律师见证有利于促进经济活动的规范化,如企业在重大事项中采用律师见证,不仅有效降低企业法律风险,提高企业商业信誉,而且有效地减少了民商事活动中争议纠纷的产生。
四、律师见证的司法效力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尚未对律师见证作为证据使用时的证明力有无及大小进行任何预置规定,即其虽相对于其他普通证据而言具备一定的特殊性,但并无相关法律赋予其与公证书、法院生效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同等的免证效力,故其证明力仍需要法官根据案件全案情况依据其职业道德、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等进行综合认定,由此又造成了各地司法机关对该证据认定标准的不统一。大致可分为如下三种倾向性观点:
第一种认为,《律师见证书》在性质上属于具有特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证明,具有独立的证据效力,这也是现今司法机关的主流观点;
第二种认为,《律师见证书》并非按照法定程序由具有公证员资质的人员依法作出的公证证明,因此,以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名义出具的《见证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或其证据效力低于《公证书》,故在同一事实既有律师见证又有公证的情况下,应以《公证书》为准;
第三种认为,见证律师记载于《见证书》中的所作陈述,在证据性质上应属于证人证言,因此,《律师见证书》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见证律师应当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并需要有其它证据予以佐证。
综上,结合理论分析与实务中的做法,律师见证确确实实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尽管其属于一个新兴业务,但仍然展现出了其独特的优势,越来越多的人和公司选择律师见证与法院的认可亦给了律师见证蓬勃的生命力。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进一步建设,相信律师见证亦会纳入法治的轨道,称为规范意义上的公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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