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形式的税收通常产生两种经济效应:收入效应(income effect)和替代效应(substitution effect)。税收的收入效应是指税收引起人们收入的变动,即人们由于纳税而使可支配的实际收入随之减少。政府变动税收政策也会改变人们的现行收入水平,典型的情况是政府增税使人们收入相对下降,而减税使人们的收入相对提高。替代效应是指税收引起人们经济行为的调整,即人们为了减少纳税负担而改变在可供替代的经济行为之间的选择。
例如,政府对商品课税可能改变人们在可供替代的商品之间的选择,对企业课税可能改变人们在可供替代的投资之间的选择,如此等等。人们对经济行为的调整必然造成经济税基的变动,导致个人收入、企业收入,以及政府财政收入的变化。因此,政府的税收政策及其调整总是给经济社会同时带来上述两种效应。
当然,唯一的例外是对非经济税基课税,只会引起收入效应,而不会发生替代效应。因为这种课税与个人经济行为无关,它仅仅减少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不会引起纳税人经济行为的改变,不会影响人们的既定的经济选择。这种不会产生替代效应的税收通常称为中性税收(neutral tax)。
现实生活里,属于中性税收的只有一次性总额税(lum-sum tax)。该税是政府为特殊目而征课的一次性税收,通常情况下,这种税收不能逃避,也不对个人经济行为造成明显的扭曲。除了一次性总额税外,其他各类税收都是非中性的,都会影响人们的生产、消费、储蓄、投资的决策,即都会改变人们对使用经济资源的决策。
理论上认为,所有非中性税收都属于扭曲性税收(distorting taxes),均导致人们在经济资源使用方面产生福利损失,或效率损失。这是因为,政府税收的加入必然改变原先经济社会处于均衡状态的(商品的)相对价格体系,只要商品之相对价格发生变动,人们就会对个人经济行为进行调整,即发生了税收的替代效应。
但是,由于此时经济社会相对价格的变动并不代表经济资源之相对稀缺程度的改变,人们的行为调整实际上就带有相当的盲目性,这不仅无助于经济社会恢复均衡状态,反而会使之进一步受到破坏,并对国民福利提高带来某种不利影响
换言之,虽然税收使政府获得了一定规模的财政收入,但是如果其代表的国民福利不能充分补偿税收造成的国民福利的减少,就表明国民要承担额外的税收负担。这种额外的税收负担,又称超额税负担,则被认为是税收造成的国民福利的净损失。